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落实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和职能要求,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组织推动主管或者分管领域的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合规审查、合规自查与检查、合规风险监测与管控、合规事件处理等工作; (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及时报告、整改,督促落实责任追究; (四)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