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二)决定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 (三)决定聘任、解聘首席合规官,建立与首席合规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四)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和合规文化建设水平,督促解决合规管理和合规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以下设合规委员会或者由董事会下设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履行合规管理相关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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