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垃圾焚烧厂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低于850°C,一个自然日内累计超过5次的,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 下列情形不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低于850°C,提前采取了有效措施控制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排放,按照标记规则标记为“炉温异常”的; (二)标记为“停运”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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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