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

第九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麻类纤维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收购、加工、销售的麻类纤维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样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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