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对经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组织实施监督抽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经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组织实施监督抽验。 监督抽验的内容是: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否客观、公正、及时。 监督抽验所需样品从公证检验的留样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样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