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

第六条

国家推行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本办法所称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实施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品种、检验环节和检验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办法由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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