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麻类纤维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检举。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麻类纤维质量的检举、投诉。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