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禁止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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