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七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放纵麻类纤维质量违法行为,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