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放纵麻类纤维质量违法行为,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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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