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不执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时间要求,或者出具的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不真实、不客观的,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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