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四条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