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三条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