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二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销售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