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销售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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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