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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