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麻类纤维质量检验,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保证客观、公正、及时。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麻类纤维检验证书应当客观、真实、有效地反映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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