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和质量信用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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