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第十三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和质量信用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