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公证检验、监督检查以及核查后的举报投诉情况等,建立相关企业的质量档案。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质量档案等资料提供的情况,按规定对相关企业质量信用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有关质量信用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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