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违法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麻类纤维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麻类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