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管理牵头部门应每年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的年度评估规划,定期评估全体从业人员行为,并将评估结果向高级管理层报告。针对评估中发现的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及其风险隐患,应予以记录并及时提出处理建议。针对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应提出有效的整改计划,并持续对行为守则及其细则进行完善。
- 制定机关
- 银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制度建设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管理牵头部门应每年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的年度评估规划,定期评估全体从业人员行为,并将评估结果向高级管理层报告。针对评估中发现的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及其风险隐患,应予以记录并及时提出处理建议。针对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应提出有效的整改计划,并持续对行为守则及其细则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