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

第九章 空管工程建设管理

第九十六条

下列空管工程由民航局组织验收: (一)民航局空管局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或空管分局(站)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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