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
第九章 空管工程建设管理
第九十六条
下列空管工程由民航局组织验收: (一)民航局空管局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或空管分局(站)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空管工程建设管理
下列空管工程由民航局组织验收: (一)民航局空管局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或空管分局(站)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