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第九章 空管工程建设管理
第九十五条
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空管工程,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2.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装设备等; 3.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4.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5.竣工验收结论; 6.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 (二)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三)空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四)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见或备案文件; (五)主要工艺设备的检测情况; (六)有关批准文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