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第九章 空管工程建设管理

第九十四条

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空管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已完成飞行校验; (三)主要工艺设备经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四)涉及安全及正常使用的项目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五)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准许使用或同意备案;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同意提交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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