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第九章 空管工程建设管理
第九十四条
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空管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已完成飞行校验; (三)主要工艺设备经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四)涉及安全及正常使用的项目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五)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准许使用或同意备案;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同意提交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空管工程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空管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已完成飞行校验; (三)主要工艺设备经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四)涉及安全及正常使用的项目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五)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准许使用或同意备案;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同意提交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