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第九章 空管工程建设管理
第八十三条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工作概况; (二)审查依据和采用的标准及规范; (三)审查意见; (四)与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协商的情况; (五)有关问题及建议; (六)审查结论意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空管工程建设管理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工作概况; (二)审查依据和采用的标准及规范; (三)审查意见; (四)与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协商的情况; (五)有关问题及建议; (六)审查结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