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八条
下列运输机场工程应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一)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等工程; (二)航管楼、塔台、雷达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机场通信、导航、气象工程中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土建部分; (三)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上述运输机场工程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不得实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