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

第二十九条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当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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