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
第二十八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 (二)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符合《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四)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 (二)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符合《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四)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