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复核,根据机场的实际发展状况,适时组织修编机场总体规划。 修编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复核,根据机场的实际发展状况,适时组织修编机场总体规划。 修编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