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复核,根据机场的实际发展状况,适时组织修编机场总体规划。 修编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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