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书面意见,并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各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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