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运输机场选址第十条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