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商,视为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生产者。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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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