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对机动车排放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与机动车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

发现召回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无法有效消除排放危害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通知生产者重新实施召回。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