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生产者应当保存机动车排放召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