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自完成召回计划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提交召回总结报告。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