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召回的机动车范围、存在的排放危害以及应急措施;
(二)具体的召回措施;
(三)召回的负责机构、联系方式、进度安排等;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对召回计划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召回的机动车范围、存在的排放危害以及应急措施;
(二)具体的召回措施;
(三)召回的负责机构、联系方式、进度安排等;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对召回计划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