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召回的机动车范围、存在的排放危害以及应急措施;

(二)具体的召回措施;

(三)召回的负责机构、联系方式、进度安排等;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对召回计划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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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