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或者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