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机动车生产者既不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认定确认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书面责令机动车生产者实施召回。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