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经调查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书面通知机动车生产者实施召回。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