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进行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排放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机动车集中停放地进行现场调查;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情况;

(四)委托技术机构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排放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调查。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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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