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

(一)机动车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调查分析,或者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机动车不存在排放危害的;

(二)机动车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

(三)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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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