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机动车生产者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