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销售、租赁、维修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统称机动车经营者)应当记录并保存机动车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号、数量以及具体的销售、租赁、维修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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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