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四)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