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