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