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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