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