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