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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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