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