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做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办理。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做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