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印章。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