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 (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 ;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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