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