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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